2012年度温州市搭建对外贸易促进保障平台扶持措施实施细则
字号:大︱中︱小 2012-12-17 14:48:59 温州市商务局 点击数:
各区商务局、财政局,开发区招商局,市本级相关企业:
为应对当前我市进出口的严峻形势,加大对外经贸企业的支持,鼓励和保障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,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,现制定温州市搭建对外贸易促进保障平台扶持措施实施细则如下:
一、适用对象:市本级、鹿城、瓯海、龙湾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经贸企业。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、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。
2、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、财务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。
二、管理原则:公开透明、定向使用、科学管理、加强监督。
三、管理部门: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是主管部门,共同对项目申报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。本细则中对外经贸企业的财政补助,由各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出资落实。
四、扶持内容和标准
1、境外(内)展览会
境外展会:对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组团的境外重点展会和温州市政府自办展,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,参展人员(原则上1个企业1人)的境外住宿费每人给予1万元人民币以内补助。参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境外展会,给予不高于80%展位费补助,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.5万元人民币。
境内展会:参加列入市政府支持的重点境内展会,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的补助。
如展位费实际支出低于支持标准的,按实际支付金额补助。
市政府支持的展览目录请查询温州市商务局网站“2012年推荐展会”栏目。网址:。
2、境外营销网络
对我市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累计在境外设立3家以上境外营销机构且中方投资额共计50万美元以上(含)的,当年租用办公场地,仓储等发生的费用给予50%以内补助,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。
3、入驻境外产品展示中心
对企业入驻境外产品展示中心的租金给予50%补助。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。
4、出口信用保险
对企业当年投保当年出运的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给予30%以内补助;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(含)的小微企业的保费给予80%补助。
5、贸易壁垒预警点
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度对“贸易壁垒预警应对机制服务点”进行考评并打分,年度服务费的补助金额以考评分为标准(详见附件3),评分90分(含)以上的奖励15万元,80分(含)以上的奖励12万元。
五、项目的申报
(一)总体要求
1、申报项目均应为2012年度已经实施的项目。申报的资料应规范、完整、清晰,所有项目申报均需填写项目申请表。申请表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,并附项目所需凭证。企业有多个项目的,将所有项目编制汇总表,装订成册,一并报送。
2、除项目申请表外,其他材料均为复印件。银行支付凭证、发票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章。
3、如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不支持范围的内容(如境外展览费用中含非支持的人员费等)时,申报单位应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部分的费用,标注在该凭证复印件上。
4、各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要真实、合法。伪造材料、骗取资金的,将依法进行查处,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,取消申请资格。
(二)申请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
1、境(内)外展览会
(1)项目申请表
(2)与组展方签订的参展协议书或合同
(3)组展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(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)和展位确认函(应列明展位个数和面积)
(4)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
(5)参展人员的出国签证(含出入境页)
(6)如申请人员费的还需提供境外住宿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
2、境外营销网络
(1)项目申请表
(2)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、商务部门批准证书
(3)境外营销机构的境外注册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
(4)下列任意两项能证明投资关系的法律文书:境内外会计、审计、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;我市企业与境外机构为同一法人的法律证明;境外机构的法人为我市企业控股股东的法律证明
(5)相关的租赁合同、支付凭证和发票
(6)驻外当地使馆经商参赞处(室)的证明文件
3、入驻境外产品展示中心
(1)项目申请表
(2)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、商务部门批准证书
(3)境外注册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
(4)相关的租赁合同、支付凭证和发票
4、出口信用保险
(1)项目申请表
(2)保险合同
(3)保费清单
(4)支付保费的银行付款凭证(人民币换算以当年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为依据)和发票
5、贸易壁垒预警点
(1)项目申请表。其中项目申报主要内容包括:项目完成情况、主要成果和影响;各项费用支出的说明
(2)考评的相关材料
(三)申报的时间
市本级企业在2013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(一式两份)分别报送市商务局计财处(黎明西路236号国贸中心1806室,联系电话:88862139、88862879)和市财政局外债金融处(勤奋路59号五号楼406室,联系电话:88527408),逾期不予受理。
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项目材料申报、初审和汇总工作,于2013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,并将汇总表(附件2)以EXCEL格式发至672591894@qq.com。
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、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。
附件:
1、温州市外经贸企业对外贸易促进保障平台项目申报表
2、2012年各区申请对外贸易促进保障平台项目汇总表
3、贸易壁垒预警服务点年度工作考评表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
(2012-12-17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