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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
    字号: 2010-06-23 15:24:07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:

    财税[2010]57号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      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      1. 部分钢材;
      2.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
      3. 银粉;
      4. 酒精、玉米淀粉;
      5.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      6.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     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。
      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      附件:            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○年六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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